肉类进口报关包装及标识要求
(1)肉类进口报关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易破损;肉类进口报关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应加施输出国(地区)肉类进口报关标识;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生产企业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应为*共和国。
(2)肉类进口报关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等,内外包装信息一致。
(3)肉类进口报关包装上不应有“不适合人类食用”、“工业用”或“仅作饲料用”等标明非人类食用的表述。
冷冻肉国外提供以下资料:
(1)产地证
(2)输华卫生证
(3)检测报告
(4)中文标签
(5)贸易合同、装箱单、invoice
(6)提单
肉类进口报关后续监督管理
(1)完成口岸查验肉类进口报关工作后,进口商须将所有被采样或的货物尽快调离至肉类进口报关局冷库仓储。同时,须在内,登陆“采样批流向系统(进口商模块)”,填报相关产品的入库信息。无原因,进口商不得擅自将肉类产品采样批调入非许可证冷库。
(2)进口商必须按规定,每月2次通过“采样批流向系统”上报销售记录(15日、30日)。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凡未按规定上报采样批信息和销售记录的,我局将停止受理肉类进口报关许可证的申请。
(3)《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申报系统》开通及使用说明详见《关于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流向申报系统的开通及使用说明》。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条件
(1)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3)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4)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6)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7)诚信经营,无和重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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