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物标本进口清关程序

2021-03-22 浏览次数:125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的物种范围:

1、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辖范围内的**动物标本。

2、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动物。

3、**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陆生**动物。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对濒危**动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及公共利益;

(3)来源合法;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5)不属于**或者****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6)申请者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7)申请者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动物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及具有合法拥有**动物的相关证明文件。

(8)申请活体**动物进口及申请《进口种用**动物证明》的饲养繁殖单位、个人必须有适宜的饲养繁殖**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具备与饲养繁殖**动物种类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饲养繁殖**动物的单位、个人必须首先取得《**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饲养繁殖**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9)**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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