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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进口报关包装及标识要求
(1)肉类进口报关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易破损;肉类进口报关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应加施输出国(地区)肉类进口报关标识;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生产企业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应为*共和国。
(2)肉类进口报关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等,内外包装信息一致。
(3)肉类进口报关包装上不应有“不适合人类食用”、“工业用”或“仅作饲料用”等标明非人类食用的表述。
进口肉类通关检疫
(1)进口肉类由口岸入境,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口岸的条件与名录由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对肉类产品集中区查验;
(2)规范申报进口肉类品名、HS编码、数量、重量、保质期、存贮条件等,提交相关单证、备案号、企业注册号等,如实申报货值并随附合格材料;
(3)商检现场开箱查验,抽样进行实验室安全项目检测,符合检测要求出具《入境货物检疫》;
(4)配合海关查验,依法缴纳关税,引导企业重视海关诚信享受通关优惠;
(5)核酸库进行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条件
(1)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3)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4)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6)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7)诚信经营,无和重大违规行为。
冻肉进口时注意事项
(1)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明细,产品说明,照片,铭牌,设备功能原理,国内提前确认海关编码、条件及税率;
(2)国外货物打包时需根据货物分类装箱,完成每个集装箱的装箱明细,保证装箱单的正确完整;
(3)提供invoice或相应的价格依据,设备在审价时需要事实依据;
(4)确认贸易方式,进口之前签订进口代理合同以及进口保密协议; 发货时间选择,尽量避免节假日时间段发货,节约物流成本和清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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